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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预付款”没有双倍返还义务汽车这一特别的浪费消费品正快速驶入中国一般家庭,私人购车比例大幅提高,有车族从过去的“大款”向一般的工薪阶层延长
然而消费者和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不谨慎、不严密,产生了诸多经济纠纷
这两年来,类似投诉亦不断呈上升趋势
近日,消保委接到陈先生的投诉
他在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订一辆轿车,当时口头商定在15天内交车,并支付1000元的预付款
可过了商定的时间,该公司却未能按时交车,消费者陈先生于是要求商家双倍返还预付款,双方协商未果后,陈先生向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消保委联系该商家,公司负责人表示陈先生反映事情属实,由于车辆货源紧缺,未能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按时交车给消费者,但公司已经处理了该投诉,把钱退还给了陈先生
至于陈先生要求的双倍返还没依据,公司不予接受,理由是合同上写的是预付款而非定金
经核实,双方合同上标注的的确是“预付款”而非“定金”,陈先生所提出的索赔依据是合同上写明:假如消费者解除合同,则预付款将归公司全部
反之,公司解约,理应双倍返还
经调解,消保委指出“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不能证明合同成立,所以违约方无需双倍返还
而定金有担保合同履行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作用,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
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消保委不主见
但是作为一个大型企业的4S店经销商,不能用格式条款、合同把不公正的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迫使消费者放弃应有的权利
“车到通知”、“预付款不予退还”这些条款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