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本文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由我细心为您整理,盼望这个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合同范本可以帮到大家
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争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根据自愿、互利、公正、合法的原则,爱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依据审判实践阅历,现提出以下看法,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第2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供应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供应必要的事实依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宅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供应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详细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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