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肖少启 韶关学院法学院讲师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著作权;保护 内容提要: 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珍宝,然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障碍
为此,我们应在保存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充分保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有效措施保障传承活动可持续进展
同时,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流转制度保障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民间文学艺术被誉为人类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珍宝,是进行文学及科学技术创新的源泉
我国存在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然而,现实生活中对民间文艺作品存在一些不当使用的现象
一些发达国家的采风者也疯狂地掠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
例如,“木兰从军”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民间传统故事,却被美国影视公司无偿地掳去并被改编成好莱坞大片《花木兰》,获得 20 亿美元的票房收入,我国却不能从中取得任何收益
好莱坞大片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其“原材料”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以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及市场经济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诚然,关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并不是一个新颖的课题,但却时时刻刻处于新颖状态,其原因就在于,它好像是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尽管有不计其数的专家学者在为之奋斗,有的甚至倾注了毕生心血,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找到一个令人们满意的答案
[1](P24-25)本文将就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问题略陈管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我国《著作权法》第 6 条规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特别作品类型
它是指在一国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