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市监狱局,各区县(自治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得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201 4年 1 月 2 日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法律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得;(二)被宣告缓刑得;(三)被裁定假释得;(四)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得,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得;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得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得。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得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与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送交、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得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与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她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得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与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卑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听取与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得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人民法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得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与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三)依法对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得案件作出裁定、决定;(四)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得减刑案件作出裁定;(五)受理社区矫正人员得申诉;(六)其她依法应当履行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