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市监狱局,各区县(自治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得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201 4年 1 月 2 日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法律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得;(二)被宣告缓刑得;(三)被裁定假释得;(四)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得,包括: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得;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得妇女;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得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得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与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送交、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得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与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她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得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与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