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及其基本价值本文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及其基本价值由我细心为您整理,盼望这个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及其基本价值合同范本可以帮到大家。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及其基本价值汽车与房屋销售多实行分期付款买卖方式,而汽车与房地产是我国目前的两大消费热点。近年来,汽车市场几经沉浮;房地产市场则由于近期各地房地产价格上升过快,已经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良性进展,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抑制房地产业的行政措施,如XX年3月央行上调了贷款利率,自XX年6月1日起国家对房地产税予以调整等。在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之后,如何在法律上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分期付款立法,即成为学界应当予以关注并讨论的课题。本文拟就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及其基本价值予以论证,以期引起学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重视。一、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一)基本涵义解析分期付款买卖系特种买卖之一。虽然《民第2页共1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法典》对于此种出名合同予以确认,但是却未实行规范其它出名合同时,先行界定其基本涵义的立法技术。或许,立法者以为分期付款已属直白的概念而不屑于铺张笔墨。但是,由于“法律的定义,被看作法律论说被清楚理解的必要前提”,因此,确定分期付款买卖的基本涵义的过程自然不行省略。而且,事实上,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基本涵义的解析,亦确有诸多怀疑有待确定。1.“分期付款”中的“分期”。明显,既为“分期”,自不应是一次性付款。但是“分期”拟为几期每期应持续多长的期限何时开头计算与确定期数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均未作任何说明。日本的《分期付款买卖法》(又译作《割赋贩卖法》)明确地将分期付款买卖界定为:“购买人商定以两个月以上的期间,且分割三次以上支付为条件支付购买所指定的商品。”或许,此类规范值得借鉴。但是,笔者以为,基于合同自由的理念,只要当事人商定买受人分两次以上付款的,均可以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至于每期间隔期限第3页共1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的长短得由当事人自由商定,而不宜武断地认定———“在我国则以月(为单位)付款买卖”。关于何时开头确定与计算期数,则与下面的问题有关。2.“分期付款”中的“付款”。详细而言,包括首期款何时支付以及它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中的一期付款等问题。关于首期款的支付时间,众说纷纭。有认为系“合同成立时”或“合同订立后”;有主见为“合同生效时”;有提出是“买方在收取货物前或订约时”。笔者以为,上述观点因未能把握分期付款买卖的本质,故均失之偏颇。通常状况下,首期付款或于出卖人交付货物前支付,或于出卖人交付货物时同时支付均无不行。但是,假如当事人商定,出卖人先行交付货物后,买受人方支付首期款的,亦无不行。只要在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至少再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即应认定其为分期付款买卖。由于分期付款买卖的实质是买方向卖方融资,因此,不论买受人在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第4页共1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前,是否付过首期款及付过几次价款,均与分期付款买卖的成立无关。换言之,所谓分期付款买卖,系指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付款的买卖。①即两次以上的期限是自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开头计算的。因此,假如首期款是于标的物交付前或同时支付给出卖人的,则该期不计入分期中的一期,但是,若首期款系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支付的,得计入分期中的一期。有学者提出,“分期付款应基于最初的商定,出卖人于契约订立后始表同意分期付款者,非分期付款买卖”,(91)“而是对一般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笔者以为,此种观点并无充分理由。在上述情形下,完全得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合意将一般买卖变更为特种买卖的分期付款买卖。即只要当事人就分期付款买卖达成了合意(包括对于原一般买卖变更为分期付款买卖的合意),则应当敬重当事人的意愿,认同其为分期付款买卖。至于合意成就的时间对于合意性质的认定并无特殊的意义。第5页共1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史*宽先生指出,法律关于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