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使隐患排查治理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编制。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 xxxx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第二章职责第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应全员参加,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项目必须管安全”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第五条 各项目管理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隐患排查、组织隐患治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检查检查指出的隐患,应优先组织落实治理并及时闭合。第六条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辖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应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为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的归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各建设、运营等项目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公司、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单位管理和项目管理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九条应定期对所辖项目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分包商或作业班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对隐患的整改治理并组织复查验证;对业务分包商、作业班组有效组织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第十一条 公司及部门各级领导、项目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作业现场生产安全隐患及办公生活区域安全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治理措施,将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第三章隐患的分类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隐患是指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森林火灾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第十三条 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设备设施隐患、洪水及地质灾害隐患、火灾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隐患等。第十四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一)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二)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