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实现农村住房是农民的个人财产,同时也是农民居住权重 要的物质载体。由于宅基地产权结构复杂,导致农民的个人 资产沉睡现象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农民维权困难。这在农村 引发了大量纠纷,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且制约了农村 经济社会的良性进展。对于这些问题,实践中一般予以回避。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 2 0 17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化 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进展新动能 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要加快房地一 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 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 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究 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 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1 ]该《意见》明确了农户宅 基地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并从方向上奠定了对农民用益物 权的政策保障。但由于该《意见》提出的对策还处于探究阶 段,因此具体的实践路径并未予以释明。一、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立法演化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提法之所以为大众所知,可能更多的是 由于 2 0 0 7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其 第三编“用益物权”内以专章的形式确立了宅基地的用益物 权制度。但该法只是宣示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 权和使用权,其他并无多少新意。作为他物权,没有对宅基 地所有权人及其权利行使方式等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 个遗憾。在《物权法》未颁行之前,不管是“宅基地使用权” 还是“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概念,并未出现。“建国后 最早涉及宅基地规定的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 16 条,不过使用的是地基概念而非宅基地。”[2 ]随着 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持续,在 1 9 6 2 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 作条例修正案》中将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放在了一起并 强调不能出租和买卖。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术语出现在人民 公社化运动之时,同时也对现有宅基地法律制度的形成打下 了深深的历史印记。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加快了涉及宅基地 使用及管理方面的立法,包括 1 9 8 2 年的《村镇建房用地 管理条例》,1 9 8 6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 下简称《通则》),1 9 8 6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