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项目现场管理违约处理条例一、总则1。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过程控制,减少不法律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给工程建设导致的损失或不良影响,避开隐患、事故的发生或扩大,确保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特制订本条例.2。本条例处理对象为因相关单位责任过失而使工程产生潜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已产生质量、安全隐患及相关缺陷行为的当事方,处理的目的旨在督促、警告、监管当事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整改、排查相关隐患环节,防患于未然。3。本条例是发包人与其存在合同履约关系的相关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发生违约行为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合同约定,不能免除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触犯有关法规所进行的相应行政处罚。4。按本条例约定进行过违约处理的相关单位,不免除其后续整改至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5。质量管理过程中的违约处理条款。6。设立专项帐户,帐户归业主所有,工程建设期间由监理部负责掌管。因处罚获得资金须专款专用,只可做奖励用,监理单位若挪作他用,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将双倍赔偿。工程完工后 14 天内监理将帐户移交给业主,无论是债权还是债务均毫无保留的全部移交。7。本条例对总包及指定分包均有效,本条例之规定并不取代合同之约定的相关条款。二、施工过程违约处理1。质保资料违反本条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 10-50 元.1。1 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时间滞后;1.2 质保资料伪造、涂改、抽换;2。验收单元未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法律规范、规定或(代)建设单位有关验收要求和程序进行验收,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 10-2 元.3。违反原材料、构配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约金 10-5 元。3。1 原材料、构配件不按国家及地方标准、法律规范、规定等要求进行检验或未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已用到工程上;3.2 检测样品弄虚作假,样品缺乏代表性;(注:白试块、委托混凝土生产商制作试块、提前制作试块、提高标号制作试块、未按标准条件养护试块、钢筋试件不能代表实际使用材料、试件造假等)3.3 取样员、见证员无证上岗;3.4 监理人未履行见证人职责,对检测样品未有效见证;3.5 产品合格证与产品不一致;3.6 不符合设计要求;3.7 监理人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根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