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内容提要: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是否纳入“劳工标准”是有关国际贸易持续 10 多年讨论的热点问题。南北双方就此问题分歧很大,进展中国家反对贸易与劳工标准的联系,以防出现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我国有关法律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标准”相比较有一定的差距,应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以适应挑战。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劳工标准,中国劳动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依据一战后为建立新世界秩序的《凡尔赛和约》而成立的,现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专司劳工事务的专门机构,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劳工权益。它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确定基本劳工权益的最低标准。 而世界贸易组织(WTO)于 1995 年 1 月 1日正式开始运作,作为一个负责管理多边贸易体制顺利运行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功能是制订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其管辖领域涉及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多方面。 前者统领劳工标准,后者负责贸易事务,两者对象、内容相互不交轨,在当代国际体制中可谓二水中分、双峰并立、各司其职。然而,国际贸易与劳工权利保护的关系成为近 10 多年来一个热点话题,把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呼声此起彼伏,南北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一方面反映了当今国际贸易和劳工保护关系走入新的历史阶段,体现了两者关系的交会,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发达国家以劳工权利保护为借口,体现为新的贸易壁垒。 WTO 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议 明确把劳工权利保护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想法于战后就已存在。原国际贸易组织《哈瓦那宪章》第七条(公平劳工标准)曾规定:“(1)成员方认识到雇佣措施必须充分考虑政府间声明、公约和协定所保障的劳工权利……尤其为出口产品而进行的不公平劳动条件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障碍,因此各国在其管辖境内应实行适当、可行的措施来消除这种状况。(2)同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方的当事方应该为实现其在该组织所作的承诺进行合作”。遗憾的是,因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能得到足够批准而致流产,该条事后并未在 GATT 中体现。 早在在 GATT“东京回合”谈判时,美国第一次提出劳工标准问题,但未获任何支持。在“乌拉圭回合”为成立 WTO 的最后谈判阶段中,美、法等一些国家代表明确提出劳工标准应该纳入 WTO 的框架中,遭到印度、巴西等广阔进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强烈反对,但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下成立了相关的“贸易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