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企业未批先建项目且未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环保备案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5〕17 0 号),《关于贯彻鲁政字〔2025〕170 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25〕3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25] 52 号)
查阅资料: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设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二)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黄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
指标说明:1、《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原有的排污应当于调水前拆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和建立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4 号)、《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2025-2025 年)》、《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2025-202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