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摘要:多年来,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各种设想和见解
我们既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同时又要坚持改革与开放的观点,吸取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监督;司法监督;复合监督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含义 违宪审查制度,也称宪法监督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或依据宪法惯例,拥有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 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政令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具体而言,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应当是合法的、合宪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每一部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全都能做到这一点,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而且,任何人都不可能没有自己的好恶和利益
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是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的
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中的错误,当发现其与宪法有违反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几大模式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宪法监督制度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法律传统、具体国情的差异,宪法监督权利具体由哪个机关来行使,在不同的国家有所区别,甚至有的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力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来看,大致有如下三种立法模式
立法机关监督制
又被称为议会型或代表机关监督模式
是指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法律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监督制度
这种模式起源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