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实行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 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酬劳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 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 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 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