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中国化 [摘要] 期待可能性理论经历长期的 进展 演变和几代学者的讨论,到今日才较为完善
而介绍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其引入 中国 刑法典,以期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人权的功能
当然,要真正发挥该理论的功用,我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关键词] 期待可能性 演化 积极意义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否期待行为人避开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能够选择适法行为,则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假如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法选择适法行为,即使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仍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此即期待可能性理论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期待可能性思想萌芽于霍布斯的名着《利维坦》,产生于 1897 年德意志帝国法院对“癖马案”的判决
被告是一马车夫,受雇驾驭一双架马车,一马有用尾绕缰之恶癖,极其危险,马车夫曾多次要求换马,雇主不允且以解雇相威胁,马车夫迫于生计不得不继续驾驭该马车
一日,该马癖性发作,马车夫制御无效,该马失控将行人撞伤
检察官对马车夫起诉
一审法院判马车夫无罪,检察官抗诉,但德意志帝国法院维持了原判
理由是:要认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并可能伤人的后果还不够,还必须以马车夫基于此认识而向雇主多次提出拒绝驾驭该马为必要条件
但事实上无法期待马车夫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马,故马车夫不应负过失责任
该判决引起关注,其原因与当时通行的心理责任论有关
该理论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在西方责任理论中具有支配地位,它以道义责任论为基础,认为责任的实体存在于行为者对自己行为的心理关系之中,刑事责任的实质就在于行为人自己的心理关系或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责任就是确定行为者对待行为的心理态度
它把行为者的这种心理态度分为对结果的认识与认识的可能性,前者称之为故意,后者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