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工作者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感悟新《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 97 条修改为 114 条,增加了 17条,修改了 70 多个条款
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突出了安全生产的“超前意识”和“预防为主”的理念,明确了“有效预防”才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境界
作为一名应急工作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变化(一)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健全
一是“三个必须”写入新安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山东青岛“11·22”爆炸事故的讲话中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也作为安全生产的原则提出
“三个必须”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分工负责的原则
也就是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及其所有人员都要对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是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
新安法新增第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这是对安全生产知责履责、失职追责的新要求
三是明确园区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九条在原来乡镇政府和办事处职责中增加了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的要求,“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包括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或自己按照授权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这是针对目前园区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确定的政府职责,避免政府安全管理的空白
(二)安全生产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一是处罚面加宽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原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