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苦会诊制度在癌症痛苦治疗中,对本科室疑难的难以控制的痛苦病人和使用大剂量阿片类药物的病人,对医院内别的科室的痛苦病人需要会诊,制定以下的一、会诊要求1. 会诊医师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进修(轮转)医师不能单独参加会诊2. 会诊前应将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3.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病历或会诊单上,危重疑难病员情况应向经管医师交待清楚4. 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经管科室应临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5. 危重病人的治疗应及时进行,不得应会诊而延误诊治6. 会诊医师在规定时间内若无正当理由拒不会诊,拖延会诊时间或不看病人填写会诊意见,头电话会诊等,将按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医疗后果7. 遇特别情况,应服从医教科对会诊工作的安排8. 麻醉科术前访视按《手术管理制度执行》二、会诊形式会诊的形式有科内会诊、相关科室间会诊、急诊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外出会诊。1. 科室内会诊:经管医生和三级医生对所管病人认为有不要会诊时,由三级医生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室有关医务人员参加。经治医生做好详细会诊记录2. 相关科室间会诊:由于病情疑难复杂,非一个科能解决,需要其他科室协助诊断治疗时,由经治医师提出并填写会诊单,经上级医师(二级医师或以上)同意并签名。应邀医师一般要在 48 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填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持会诊单到专科检查,各科室在每月排班表上应注明当月会诊医师名单及联系电话3. 急诊会诊:凡病人病情发生急剧变化,病情又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由经治医师提出,经上级医师(三级医师)同意,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在 15 分钟内到达,以免失去抢救时机。经管医师应向会诊医师面陈病情。夜间及节假日,由经管医师(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在向上级医师汇报的同时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4. 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科或总值班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医院领导或医教科派人参加,并将结果汇报分管院长。5. 院外会诊: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医教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