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告知、申报、教育培训、检验检测制度度1 目的1.1 为了更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法律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条例。1.2 本制度明确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单位及其全体员工。3 职业健康管理3.1 职业健康教育3.1.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1.2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之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章程,指导员工正确合理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3.1.3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危害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章程,正确合理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3.2 职业性健康检查3.2.1 员工上岗之前经健康检查,合格之后方可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3.2.2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之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伤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3.2.3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委托给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报告交由所属各单位保管,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2.4 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每年体检一次;3.2.5 职业病病患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出据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本上的复查日期进行定期复查,对于职业病观察对象每隔半年至一年复查一次,复查的有关资料装入健康监护档案。在复查和病伤诊疗过程当中,定期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2.6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员工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3.3 职业病病患管理3.3.1 对各种可疑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病患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同工种发病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3.3.2 对已明确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