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在教学实验、科学讨论和管理工作方面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为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归口单位是教务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或使用人员负责。 第三条 维修仪器设备,要坚持自力更生的精神,一般性的维修工作,应由管理、使用人员完成。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护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维护保养制度、抢修校准制度。实验室每学期应组织一次对仪器设备的全面检修和校正。 第五条 实验室和使用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清洁、润滑、防尘、防潮、防震、防腐蚀、防漏电以及温度调节等工作。同时要定期检修,避开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如零部件松动、元器件老化、接触不良、控制失灵、灵敏度下降、发生短路等。出现故障要及早发现,及时报修,尽快修复。 第六条 学生实验前,实验老师要向学生讲清楚仪器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因误操作等造成人为损坏。第三章 维修经费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实验室自筹解决。学校鼓舞实验室利用创收收入维修实验仪器设备。 第八条 校拨仪器设备维修费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主要用于解决教学与管理急需仪器设备和部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的维修。 第九条 科研用仪器设备,其维修经费由实验室自筹解决。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教务处施行专项管理。第四章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设专职维修技术人员,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非教学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填写《仪器维修申请登记表》,报教务处设备科;否则不予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实验室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修。实验室无力解决的,要填写《仪器维修申请登记表》,由所在学院的实验管理室主任报教务处设备科。经核实,维修确有一定难度的,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立足于本实验室,要克服“等”“靠”的思想;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特长来进行维修,以节约开支和保证时效。 第十四条 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应及时填写《仪器损坏、维修和丢失记录》本中的各项内容,以备工作考核和经验积累。 第十五条 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办理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