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准备金管理制度XX 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金融机构实行积极的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进展,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担保、偿还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债务和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担保债务
分为显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并用于提供政府担保或直接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根据“集中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规避风险、严格程序、滚存使用”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筹集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年度规模按上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的 5%筹集
超额部分通过预算予以调整,用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从以下几方面筹集: (一)根据年初预算可安排财力情况,通过年初预算安排偿债准备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偿债准备金; (三)国有资产出租变现、外部捐赠、援助等收入根据一定比例提取偿债准备金; (四)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入; (五)当年举借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六)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偿债准备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定期或不定期清算划入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或用于政府性债务举债的政府担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