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员工及集体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各类事故要“根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各类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规定,公司追究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行政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及性质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事故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 302 号令规定和公司生产经营特点,事故性质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事故定性标准为: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轻微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 人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0
3 万元及以上,1 万元以下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2 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及以上,5 万元以下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 至 9 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 至 2 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及以上,20 万元以下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0 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20 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