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员工及集体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各类事故要“根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各类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规定,公司追究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行政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及性质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事故。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 302 号令规定和公司生产经营特点,事故性质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事故定性标准为: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轻微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 人。(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0.3 万元及以上,1 万元以下。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2 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及以上,5 万元以下。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 至 9 人。(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 至 2 人。(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及以上,20 万元以下。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人以上。(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0 人及以上。(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20 万元及以上。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人必须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或直接用电话和其他方式向公司汇报。第八条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先报火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先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第九条 凡发生轻微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 24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况、原因的初步分析、造成的后果已实行的措施等情况,用《事故报告表》报公司。第十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中毒等生产事故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害的,事故单位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并保护现场,以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