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分析和检视一、前言 在进行法学理论讨论过程中,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讨论是其中一个重点内容。在过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两者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统一的。从马克思学说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一种内容表现形式,但是汪建成等讨论学者认为,仅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还不够彻底的概述传统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其中刑法隶属授权性范畴,而刑事诉讼法则是限权性范畴,也就是说,刑法对国家刑罚权进行了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保证刑罚权得以正确、合理形式的基础和参考。而这些年, 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讨论逐渐渗透到 刑事一体化上来,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用应当内外协调一致,实现最优化社会效果。以上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讨论角度和出发点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其本质内容都是相同的,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有机的统一整体,不可分离开来,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这点应用却存在着不协调的现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互动不明显,故而文章将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的论证。 二、浅析刑法和刑诉制度融合性 ( 一)刑法和刑诉互为影响 站在宏观司法程序角度分析,刑事司法讲究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则,从发现事实到付诸法律的一个过程,因此刑法归法应用过程中是以观念模型建设和技术结果来为依据来进一步引导刑事司法人员具体行为的。而针对刑诉而言,发现事实这一在其归纳和筛选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司法应当站在长远进展角度去审视刑法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关系,通过两者的融合影响得出科学的、准确的结论。由此可见,法律人员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并不是一个单向过程,也不是一个事实归纳总结的过程, 而是通过对法律规范额事实的分析而进行不断循环的一个过程。 总的来说法律规范和事实、刑法和刑诉互为影响,共同作用下得出了刑事司法中法律的真实和最终的结果。 ( 二)刑法和刑诉互为基础 首先,刑法中对阻碍刑诉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实施了入罪化处理,以从法律角度维护刑诉的过程不受印象。例如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中规定了 12 条规定来保证整个诉讼程序公平公正的、顺利的进行,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程序更是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中,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加者,不听法律制止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是其他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将纳入到 扰乱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