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无效是因为它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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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 全部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实行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假如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推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实行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反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无论是实行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
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 劳动部于 1995 年 5 月制定了《违反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