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概念与范畴的现代展开帮助犯概念与范畴的现代展开 摘 要: 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前途未卜,以该理论为基础构建的共犯体系及相关知识亟需“安检”。与教唆犯相比,学界对帮助犯的讨论有“厚此薄彼”之嫌,以通说有关帮助犯的概念为检讨契机,对帮助犯修正的构成理论“再修正”,继而重新厘定帮助犯与相关范畴的关系,对正确定罪与合理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帮助犯;不法实行;主犯;从犯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5.04.02?? 文章编号:1001-2397(2025)04-0018-10 在当下中国刑法学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依旧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有依旧坚守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者[1],也有主张对“四要件”理论进行修正者 即积极主张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重构,其中观点纷呈,有主张“二要件”说者,也有主张“三要件”论者,还有主张“五要件”论者。(参见:赵秉志.刑法学总论讨论述评(1978-2025)[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182-184.),更有主张“四要件”理论已全然不能适应现代刑法学进展需要者,进而主张应引进德、日等国“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2]。且不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最终走向何处,激烈的论争反映出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可能真的存在某些“问题”,有必要重新思考其妥当性。上述争论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以“四要件”理论为基础构建的共犯论及其相关知识。帮助犯系共犯形态之一,帮助犯的概念及构成均以“四要件”理论为基础,是修正犯罪构成之“再修正”的结果。模版既然已受到严重挑战甚或面临颠覆,以该模版为基础的“素描”是否失真,有必要重新考察。? 一、帮助犯概念检讨之契机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所谓帮助犯是故意帮助他人实行犯罪[3],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4]。这是坚持传统的犯罪共同说的必定结果。 我国刑法学通说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的本质在于“犯罪”的共同而非“行为”之共同。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本书赞同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参见:张明楷.刑法学 [M].2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5:259.)陈兴良教授认为,共同犯罪之共同性,是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共同而非事实上行为之共同。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共同说具有合理性。(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