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单位管理,推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进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公司施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揽本公司劳务的所有单位。第二章 劳务分包单位的选择确定第三条 劳务单位的资质应满足施工项目的要求,并且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按公司规定,向公司提报劳务公司、劳务人员信息资料,申请劳务分包资格。第四条 公司根据规定,对劳务单位的资质、软院素养施工实力和信誉等进行考核,经审核批准取得分包资格的劳务单位,进行准入备案后,方可参加劳务必选,承接公司的劳务分包。第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公司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第三章 劳务人员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 参加本工程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务工手续。第七条 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对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第八条 建立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记录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第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对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施工活动。第四章 合同管理和劳务费支付管理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外部劳务队伍依法确立劳务合作关系后,由项目成本经理负责和外劳务队伍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劳务队伍不得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施工。1.合同形成后,合同价款不能轻易变动,如确因现场施工需要,必须有设计变更或洽商文件来支持价格的合理调整。2.双方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务费兑付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或按当月结算金额的 80%支付,待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 95%,余款 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建设及使用单位无投诉,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3.各单位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包工头”支付。各单位劳务工程款应统一由财务室(部门)进行发放,财务主任(部门)对劳务工程款支付全权负责。4.必须依法用工,对无视政策和私招乱雇人员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严禁转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