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区水务局 2025 年第一季度水务违法典型案例近年来,XX 区水务局持续加大水务设施安全运行、水环境质量、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等涉水领域执法监管力度,同时积极创新执法监管模式,坚持管教结合、宽严相济,不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为增强社会公众“爱水、护水”意识,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现将近期几个典型水务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一)福建某建工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2024 年 11 月 10 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负责施工的某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堆料场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堆料场堆放开挖隧洞产生的渣土,渣土堆放体积为 30m*20m*8m
该单位已构成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我局经过全面调查,鉴于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地方为 1 处,且已限期改正,经局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35 条、第 99 条对该单位处以罚款 5000 元人民币
(二)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案2025 年 1 月 7 日,工作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某项目施工区内有沉砂池出水排入市政污水检查井
随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
该项目正处于基坑施工阶段,施工区域北侧建有一座三级沉砂池,沉砂池出水管与市政污水检查井相连,沉砂池内已被泥土填埋;2
市政污水检查井下游管口处有少量泥沙淤积,市政污水检查井上游管道内未见有泥沙淤积
现场负责人现场出示了该项目城市排水许可证
该单位已构成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
我局经过全面调查,虽然该单位在复查时已改正违法行为,但该单位违法行为已造成污水检查井下游管口处存在少量泥沙淤积,且增加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量、增加污水处理成本等危害后果,经局集体讨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 25 条、第 62 条对该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