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帮扶慰问、送温暖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把工会和医院对职工的关爱及时落到实处,增强医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工会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帮扶慰问、送温暖是指工会对会员患病住院、会员生育住院、会员、生活困难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扶助,对医院职工进行慰问等,表达医院、工会对职工的关爱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工会与分工会(小组)共同参与原则;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工会及分工会(科室、小组)及全体会员
第二章 项目、标准及责任人第五条 会员伤病住院、生育住院慰问金(一)会员因一般疾病住院时,由所属分工会(科室、小组)组织探视慰问,慰问金 xx 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慰问一次
(具体按《x 市 x 医院职工慰问管理办法》执行)(二)会员生育慰问,凡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女会员可享受每次 xx 元的慰问金,由所属分工会(科室、小组)负责慰问
第六条 丧事慰问金会员去世由工会委员会前往慰问家属,慰问金 1000 元
第七条 纪念品、慰问品(一)每年“三八”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在院内开展文体活动,不设奖项,人均发放 xx 元以内纪念品
(二)每年组织健步走一次,不设奖项,参加活动的会员每人发放 xx 元以内的纪念品
(三)会员退休离岗时,赠送 500 元以内的纪念品
(四)每年元旦前,工会为全体会员发放 300 元以内的新年(节日)慰问品
第八条 对劳模、先进职工、春节当班职工慰问劳模是指获得劳动模范(含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荣誉的职工
工会每年一次对劳动模范(含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进行慰问,标准参照行政慰问老领导标准
每年工会组织对春节当班职工进行慰问,发放年货,标准为 100 元/份(每个值班点一份)
第九条 职工生活困难慰问每年开展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