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发展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的先进技术,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对在消除重大危险、危害因素,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和开展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护监察、管理和监督第七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综合管理和行使劳动保护的国家监察职能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劳动保第1页共9页护监察工作
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