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犯罪材料目前,司法机关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普遍存在重墙内轻墙外的现象,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致使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不力失控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对监外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
实践中,有些执行机关在此项工作中缺乏必要的监管力度,脱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结合我院对监外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情况分析
对哪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
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
为了正确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法律严格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1
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
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
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第1页共14页难以治好的疾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