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组织检查组,于今年7月至9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这是该法颁布实施22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第一次执法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情况
胡锦涛总书记和吴邦国委员长对执法检查工作非常重视,专门作了重要指示和批示,王兆国副委员长出席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6月下旬,检查组听取了国务院21个部委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
随后,分成4个小组,分别由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许嘉璐、韩启德副委员长带队,赴XX省、宁夏、黑龙江、新疆、青海、甘肃、广西、贵州、云南、西藏、四川11省、区进行实地检查
同时,委托吉林、辽宁、河北、浙江、湖北、湖南、重庆、广东、海南9省、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进行检查
检查中,听取了各省、区及相关州(盟、市)、县(旗)的工作汇报,还深入实地了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召开各种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此前,为做好检查工作,全国人大民委还组织8个调研组,分别对全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并通过发放《情况统计》的方式,征集了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取得的主要成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
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第1页共16页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
(一)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保障1、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自主管理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