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文献综述一、研究历史的回顾与研究现状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当代最具特色的诉讼类型之一,学术上对其进行广泛的研究
首先应当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进行解释,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在韩志红、阮大强先生主编的《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中提出,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经济公益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民事、经济、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属于社会公益诉讼机制内,在郑少华先生所著的《生态主义法哲学》中就强调也有学者将其归入“社会公益诉讼机制,所谓社会公益诉讼,是指任何人、社团、国家机关为社会公益,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社会公益诉讼是以社会法为底蕴的
首先,社会连带关系的存在,使所谓的社会公益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因此,社会公益的损害,就等于每个人的利益都受损;其次,根据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个人、社团、政府都有权代表社会公益,从而形成社会公益代表者的”竞争机制,有利于社会公益的真正实现
以上的定义都是从某一方面反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特点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王树义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中指出,在理论上,我国大陆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态度各不相同,包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开放多元说,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包括不同的主体,并且每个主体之间的诉权没有差异且无循序之分,该主体包括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民、社会团体、自然物
第二种观点是限定多元说,即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定为特定的几种,该观点认为凡是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相关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拥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中有部分分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