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国军服装业务处理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6-07【正文】国军服装业务处理规则第1条为统一国军服装补给,简化作业起见,特订本规则
第2条国军服装筹补,以维持官兵健康,壮盛军容,激励士气,提高战力为目的
第3条国军服装筹补,应遵照服制规定
并本勤俭建军旨意,励行节约政策
第4条凡经国防部专案核定拨发之服装,应遵照命令办理
第5条国防部依据国军计划预算制度,于年度开始前十二个月,按员额平均分配,下授国军年度服装经费预算限额
第6条凡由联勤生产项目,各总部、军管区司令部(以下简称军管部)、海岸巡防司令部(以下简称海巡部)及宪兵司令部(以下简称宪令部),应策订五年需求计划,一经国防部核定,非特殊原因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第一年之生产项量非经国防部核定不得变更
二第二年之生产项量,生产用料已备妥者,非经国防部核准不得删减,生产项量之用料未备妥前,如因事实需要调整生产项量时,需求单位协调联勤同意后于策订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计划时调整之
三第三年(含)以后年度之生产项量,变更或调整,各需求单位可于协调联勤同意后,于策订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计划时变更或调整之
第7条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依据核定下授之服装经费限额遵照国防部规定补给政策并检讨需求状况权衡缓急,分别编撰各军种年度施政服装工作计划于年度开始前四个月呈报国防部,并于奉核定后,非特殊原因不得变更,若须变更须呈报国防部核定
第8条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于办理服装年度施政工作计划时,有关政策性问题,应事先与国防部后勤次长室协调
第9条年度工作计划核定后,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应各就计划所订,依期执行筹制,对定期补给品,尤须注意时间之配合
第10条依据军种年度服装委制计划,联勤生产单位应按“国军军品生产作业规定”办理
联勤生产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技术性之困难,应协调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