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的思考——以西北地区为例的分析徐璋勇李忠民内容提要: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已经成为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
然而,通过我们在西北地区的实地调查,发现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论在法人治理结构、还是在行业管理体制及经营风险补偿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限制其健康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的创新
基于此,本文提出的创新思路是:在法人治理结构上采取“动态”的股份合作制;在经营上实行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相结合的混合经营制;在行业管理上实行省级信用联社——县(市)级信用社的两级法人体制;并从理论上对这一创新模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创新;股份合作制;金融监管;一、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市场的战略收缩,使农村合作金融成为经济不发达地区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
然而,通过笔者对陕西及宁夏等省区部分县(地)级市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运行的调查,发现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存在着许多严重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首先、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目前农村信用社组织是按照经典合作制的原则进行架构的,每个信用社(或联社)都设立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信用社(或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与信用社(或联社)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用社(或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从理论上讲,目前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完整的
但在现实运行中,却不尽然
一是法人自治形式表面化,虽然设置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法人代表“一言堂”,没有民主管理的实质内容,社员代表大会只不过充当陪衬而已;二是法人自治职能弱化,特别是监事会几乎是空置,没有起到对理事会经营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