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保护范围和内容第一条本规定中所需保护的证人是指:(一)在本院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被要求提供证据的人员;(二)在本院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将被要求提供证据的人员;(三)在本院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已经提供了证据的人员;(四)与(一)至(三)项所述证人有近亲属关系而需要提供保护的人员;(五)基于其他必要理由而需要提供保护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本院保护证人如下权利:(一)防范和消除证人的人身安全因作证而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暴力伤害或威胁;(二)防范和消除证人的财产利益因作证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或破坏;(三)防范和消除证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因作证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
第二章保护方式和措施第三条本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证人保护1工作:(一)本院在法定权限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二)与公安机关协调,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实施保护;(三)与法院协调,由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实施保护;第1页共17页(四)与证人的生活、工作相关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协调,要求给予配合保护
第四条本院保障证人的诉讼权利不受妨害
(一)保障证人享有接受合法调查的权利
办案人员向证人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二)办案人员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告知证人如实地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三)保障证人对其所提供的证言记录材料享有阅读权、补充权和改正权;(四)办案人员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五)证人在作证中所作的不利于本人的陈述而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五条本院保障证人享有客观充分地作证的条件
(一)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作证的时间和地点;(二)证人作证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为证人安全返回住所或居所提供条件;(三)办案人员不得对证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