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推进会的发言材料(一)、人民调解的涵义、历史和特点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
它是在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基础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一直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
中华民族所共有的安分守已、谦让温顺、克已宽容、豁达大度、诚实友好、追求和谐的心理素质促使了我国调解制度的长盛不衰,我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
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等地乡村都设有调解组织,并且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名称沿用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调解制度也走上了一条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2002年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等作出规定,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人民调解所形成的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作特色,成为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二)、人民调解的作用和原则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式,是最受群众欢迎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第1页共6页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