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低保对象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政府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三)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乡“三无”人员,下同),其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或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第五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拟订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的连接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有关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1页共5页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救助内容第六条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为:(一)大病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造成瘫痪的重性心脑血管疾病等大病而未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
(二)住院救助
对城乡“三无”人员在本地县、乡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无县级医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