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业务申请材料指引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业务申请材料指引申请材料说明:以下材料为报文时必须提供的一般材料,申请单位(人)还应按所申请办文事项提供相应材料(详见相应事项栏):⒈申请表;⒉身份证明材料:⑴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⑵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⑶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⑷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⑸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⑹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⑺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一)审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2、发改部门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3、国土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含地质灾害评估)(复印件1份,核原件);4、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5、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部门意见中明确要求的其他部门第1页共3页审查意见或批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市、区财政投资且无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道路、轨道、公园、河道等)须提交申请用地范围图及电子文件(原件)
7、申请征(收)地返还用地的,须提交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征(收)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8、申请非农建设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所发《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批复》或区转地领导小组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9、属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确认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10、属城中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