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化商旅名城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全面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规划原则(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二)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三)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四)坚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突出区域优势原则。(五)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三、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一)《关于在全省加强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第1页共5页四、划分类型及有关指标说明我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养殖场(小区)标准说明:我县养殖场(小区)标准参照省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即:养殖规模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养殖场(小区)。奶牛存栏≥10头;肉牛存栏≥10头;生猪存栏≥60头;羊存栏≥40头;蛋鸡存栏≥600只;肉鸡存栏≥600只;蛋鸭存栏≥600只;肉鸭存栏≥600只;蛋鹅存栏≥600只;肉鹅存栏≥600只;兔存栏≥200只;狐(貉、貂)存栏≥60只;鹿存栏≥10只。五、划分区域(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1.我县县城建成区内,各乡(镇)村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2.我县县城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XX县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范围陆域;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陆域。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乌苏里江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浓江河境内流域第2页共5页1000米陆域;别拉洪河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大力加湖周围1000米陆域。5.三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6.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黑瞎子岛湿地公园、西山公园、华夏东极风景区等;我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区域。7.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东极机场净空区域内;前抚铁路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建黑高速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s210、s313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抚乌公路等重点景区旅游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公里以上。2.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2000米范围陆域。3.高速公路、省道公路两侧500-1000米以内的区域。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5.集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