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专项整治发言XX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彻底改变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现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露天采石场开采秩序,提升露天采石场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条件(一)对露天采石场实现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1
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9号)要求,各地露天采石场的数量要在2012年底基数上减少20%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露天采石场采矿权;2
每个县域范围内须由县级政府在现有的采石场中优选一家,作为储备抗洪抢险用等应急处置;3
露天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10年至30年、中型5年至20年、小型3年至10年
(二)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露天采石场一律不予批准1
最低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年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3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不含开采型材的采石场);2
XX县区范围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27
未实现平台上采掘、装载、运输作业的;8
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的;9
未实现中深孔爆破的;10
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11
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的;12
采用分层开采未经安监、国土联合审查并经地方政府批准的;13
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行为各地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安委办综第1页共5页合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对以下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1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开采的;2
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3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