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
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2014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第1页共6页三、工作任务(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