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关于《取缔XX县区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实施方案》的建议对xxx人民政府取缔XX县区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实施方案,我局坚决支持,严格落实相关职责
但在职责分工方面有有些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该条第(四)项规定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按照此规定我县电三轮车、四轮车基本属于机动车
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未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不发放牌照和行驶证,禁止上路行驶
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也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第三十条规定:“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因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能提供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等材料,故无法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第1页共3页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