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生产经营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住建局主要领导专题研究地条钢问题会议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地条钢行为,坚决杜绝在建工程项目使用地条钢,根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住建发明电〔2017〕15号)通知要求,结合xxx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深入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使xxx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地条钢”产品的企业和窝点得以有效根治,消除“地条钢”产品对建筑工程质量造成的安全隐患。三、总体要求对无证照生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窝点要坚决查处、坚决关闭,并落实“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拆除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的“四彻底”措施。四、组织领导由规划建设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组长由规划建设局负责人莫刚担任,副组长由潞江镇安监站站长柏正周担任,工商分局、环保局、派出所、供电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成员。五、职责分工(一)规划建设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带领各相关部门完成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二)工商分局。严厉打击“地条钢”销售违法行为;对第1页共15页以五金加工、水泥矿山配件、农机铸件等名义获取营业执照而名不符实,超范围生产的企业,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列入“黑名单”的“地条钢”生产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严格把关,对“地条钢”生产企业不予登记注册。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三)派出所。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地条钢”生产、销售及在专项行动中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四)环保局。查处违反环保法规,无证、超证排污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督促、协助铸造生产企业完善治污设施,对没有达到环保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五)安监站。负责查处无证(包括超期)使用的工频炉、中频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电炉、小转炉的铸造生产企业。(六)供电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4)386号)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逾期不改的(包括使用中频炉生产钢材产品的)和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和窝点要坚决予以断电。六、整治内容:(一)整治范围1、严厉打击取缔“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发现一家,查处一家。2、依法查处以“地条钢”、开口锭为原料轧制角钢、线材等钢材产品违法行为。3、对使用工频炉、中频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电炉、小转炉的钢铁生产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关闭。4、对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违法生产钢铁制品的生产企业坚决予以查处。5、不得引进、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钢铁生产项目。对已引进投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已投产的项第2页共15页目,引导其技术改造或转产。6、对非法生产、提供场所生产“地条钢”的进行严肃处理。(二)重点整治区域以经营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严格查处xxx辖区内所有经营钢材企业。各村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铸造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及租给外来人员的厂房。七、时间安排和步骤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5月1日开始,7月底前完成。八、主要工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