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羊子林,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振武,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会远,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林四村梅林阁南三楼302D
法定代表人王元原,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槟,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航,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点通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阁三层302A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志,深圳市点通数据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航,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诉被告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深圳市点通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通公司”)其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宝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宁燕、代理审判员胡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05年1月20日,本院向进出口银行送达了告知合议庭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2004年12月24日,本院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曙光公司、点通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2005年1月20日、1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曙光公司、点通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成员合议庭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将进出口银行提交的证据送达曙光公司、点通公司,同时要求曙光公司、点通公司在2005年2月21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2005年2月3日、3月2日,曙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书》,认为本案涉及境外取证,故要求延长举证期限
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于2005年3月2日作出《通知书》,准许曙光公司的申请,并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自200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