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厂房与建筑物地基建筑标准与规则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莫斯科1995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Н.М.赫尔谢瓦诺夫科学研究企业地基和地下工程设计勘探和建筑施工研究所(项目领导人:院长,科技教授Е.А.谢拉琴,主编:科技副博士А.В.伏龙芝斯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国家建筑安装设计部地基设计研究所(编制人:科技副博士Ю.Г.特洛费敏可夫、工程师М.Л.摩尔古里斯)负责制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勘探生产和科技型研究所、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建筑勘探”生产性联合企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能源部能源研究所、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央交通施工科技研究所协助编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Н.М.赫尔谢瓦诺夫科学研究企业地基和地下工程设计勘探和建筑施工研究所负责补充修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技术规格和标准化总理总局通过(执行人-О.Н.西里涅茨卡亚工程师)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带№1修订的再版,于1985年12月9日经俄罗斯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通过,批准号№211。经过修改的条款和附件都带星号标志。建筑标准与规则应用时必须考虑到刊登在《建筑工艺公报》杂志、《国家标准》信息目录上的已经批准的建筑标准与规则和国家标准的修改。国家委员会建筑标准与规则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主要厂房和建筑物替代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II-15-74иСН475-75在进行厂房和建筑物地基设计时必须遵守本标准1。-----------1以下为了表达简洁,在可能的地方都使用术语《建筑物》代替《厂房和建筑物》。本标准不适用于水利建筑物、道路、机场、在永久冻土层建设的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桥桩地基、深层桥墩、带动力承载的机器地基。1.总则1.1.建筑物地基设计根据:A)工程地质测量结果、工程地质勘探结果;工程水文地质勘探结果B)说明建筑物用处、结构和工艺特征、地基负载、建筑物使用条件的材料;C)可能采纳的各种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对比(包括费用评估),以保证最充分地应用土壤的牢固性和可变形特性、地基材料或者其他地下构造的物理机械性能。在设计地基和基础时,必须考虑到建筑工地的当地条件、以及在类似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下现有的建筑物设计、施工和运营经验。1.2.必须根据建筑标准与规则的要求、有关建筑工地工程勘探和土壤勘探的国家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建筑工地的工程勘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Н.М.赫尔谢瓦诺夫科学研究企业地基和地下工程设计勘探和建筑施工研究所进行修订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1983年12月5日颁发的第311号令批准1985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土壤具有特殊特性(下沉、鼓起或者其他)或者存在危险的正在发生的地质过程(岩溶地形、塌方和其他)、以及需要特殊处理的地区,工程地质勘探必须由专门的部门完成。1.3.勘探结果说明文件、地基、基础和其他地下构造设计方案中地基土壤的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ГОСТ25100-82*的规定要求。1.4.在工程勘探结果中必须包括用来确定基础和地基类型的必要材料、考虑到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和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改变而确定的基础的深度和规格的资料、以及有关工程类别和工程量的材料。不允许在没有工程地质根据或者工程地质根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基础设计。1.5在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中,必须规定肥沃土壤的切除以便用于被破坏土壤或者贫瘠的农业用土壤的恢复(再利用)、建筑工地的绿化和其他。1.6.建筑在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下的重要建筑物的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中必须规定要进行地基变形的实物测量。在采用新的或者没有充分研究成熟的建筑物结构或者地基结构时或者设计任务书对地基变形测量有特殊要求时,应该规定必须进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