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制造业合作资金监管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装备制造业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科学技术厅、市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三方签定的《市区装备制造业发展科技合作协议书》和《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市人民政府每年各安排资金50万元人民币,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即三年共安排600万元人民币设立“市区装备制造业发展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成立由省科技厅、市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市区装备制造业发展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区科技局
由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区科技局具体协调相关合作事宜,合作专项的日常工作由区科技局具体负责
省科技厅对合作专项进行指导并负责项目指南的审批,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为申报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培育和储备新项目
专项资金仅支持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类项目,对未承担过省级以上创新基金项目任务的企业、未接受过省级以上创新基金支持的新项目给予支持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中、低压电器元件及成套设备和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两个方向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研究、试制、中间试验等科研项目以及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方面的项目;区为中小企业创新服务的装备制造和科技信息平台建设
第五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的开支要符合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
科技合作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在本专项资金中提取,比例控制在总经费3%以内
第三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第七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受理申报专项资金项第1页共3页目;聘请专家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意见,报科技合作管理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