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分配指导工作方案为了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有满5年以上本地城镇户口,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4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
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同意审核单位向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1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出具的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已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证计算收入)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
并索取相关证明
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第1页共6页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