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行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根据《章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实施方案》(章经信字[2010]3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在章丘市登记注册并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认定条件1
企业重视电子商务应用工作,已建立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或者已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并运行一年以上,在原辅材料采购,产(商)品生产、服务提供、销售合同承接,资金结算,产品运输与贸易等方面已经实施或部分实施电子商务应用工程或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或所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较大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
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销售额占其总采购、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三、认定组织机构章丘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章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四、认定程序1
申请企业填写章丘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申请表,并附章丘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申请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乡镇(街道办)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各乡镇(街道办)经发办,经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属及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按照章丘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评价指标进行评审,提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奖励
六、其他事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