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预防、调处培训会发言稿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区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XX县区府办发〔2009〕20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XX县区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9月29日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区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切实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
第四条处理医患纠纷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1页共7页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各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十条患方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