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研究摘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
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尊重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
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
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损害
关键词:;学生;受教育权;一、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二、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对此,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
因此,教师不得因为学生迟到、未完成作业或学生违反纪律而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或者随意侵占学生的上课时间或安排其为教师个人办私事,或者随意改变教学计划
三、1.教师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自制力都较差,容易在不经意间违反课堂纪律
教师应当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学生的违纪现象.不要用成人的眼光来要求他们
但是,实践中
有些教师看待学生不够客观、科学当学生犯错误时,他们便怒火中烧,不是动用武力体罚学生,就是将学生逐出课堂
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五、2.教师不能随意缺课六、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是教师必须尽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
对此.我国多部法律作了相关规定,《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执行学校的教学工作.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