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发言稿凤凰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加快法治凤凰建设步伐,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确保各项决策和行为的科学性、正确性、合法性,进一步加快法治凤凰建设。(二)基本原则1.服务优先原则。法律顾问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最大限度地为聘任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2.正确引导原则。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正确引导聘任单位通过合理合法方式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3.相互尊重原则。法律顾问要充分尊重聘任单位意愿,与聘任单位在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上努力达成共识。聘任单位要认真对待并积极采纳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4.逐步规范原则。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要制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工作职责、续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制度,扎实稳步推进,逐步形成长效、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三)目标任务通过2—3年的努力,形成覆盖凤凰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法律顾问网络。2014年底,凤凰镇党委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50%左右的站办所、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30%左右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第1页共4页2015年底,所有站办所、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60%左右的衬(居)民委员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底,实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二、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和主要职责(一)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2.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热心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责任心强;3.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身体健康;4.担任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原则上须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法律顾问的,原则上须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执业经历。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不得聘用受过处罚、处分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二)聘任程序法律顾问聘任程序由聘任单位启动,采取聘任单位定向邀请、公开选聘和从业机构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按照法律顾问聘任基本条件择优聘任,并报司法所备案。法律顾问的聘期每届原则上不少于3年。(三)主要职责1.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2.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3.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4.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5.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聘任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和合法权益;6.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第2页共4页建议,协助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7.参与各级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8.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9.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成立镇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会议。(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4月一8月)。各责任单位提出第一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单位名单,并督促聘用单位按照聘任程序聘请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受聘法律服务人员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报司法所备案。(三)完善提高阶段(2014年9月—12月)。对第一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落实解决措施,为第二批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准备。(四)总结推广阶段(2015年1月一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