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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学习辅导讲稿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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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学习辅导讲稿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跟大家共同交流探讨《国家赔偿法》。(由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导入课题)案例1:佘祥林案:1994年1月2日,XX省XX县区雁门口镇吕冲村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11日,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家确认XX县区公安局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XX县区公安局,经XX县区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XX县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与我们密切相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因职务行为导致的赔偿时有发生。据统计,从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我国公检法共计承担国家赔偿金额6.8亿元,其中法院系统3.6亿,检察院1.5亿,公安机关1.7亿。而作为公民,我们的权利可能会被别的行政机关侵害,甚至遭受冤狱,维权需要知法。所以,借这个机会,为大家介绍一下国家赔偿制度。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的,是一部重要的权利救济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益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明确了赔偿主体、范围、程序、标准等内容,使国家赔偿进入制度化轨道。在有着几千年重官权、轻民权传统的中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实施被称为是中国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里程碑。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权利保障意第1页共6页识日益增强,国家赔偿法显得赔偿范围过窄、标准太低、程序不够合理,不足以抚慰一颗受伤的心灵,救济被侵害的权利。所以有些学者把国家赔偿法称为国家不赔法。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十年后,国家赔偿法进入修改程序。从2005年开始历时五年,经过四次审议,完成了一次全面修改。(现。气公司)c事业单位(如学校、救助站等)d群众性组织第二、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其一,行使职权行为本身,如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其二,与行使职权密不可分的行为:如刑讯逼供等;其三,工作时间外的行使职权行为(加班);其四,管辖区域外的行使职权行为;其五,超越职权的行为;其六,滥用职权的行为。个人行为、与职权无关的行为是不产生国家赔偿的。如某民警下班后在外面吃饭时,与他人发生争吵,将人打伤是不应国家赔偿的。如白某是城管工作人员,假期内因购买商品与摊贩发生争议致使其受到伤害,形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不是违法行政行为,不构成国家赔偿。而如果其在日常工作时间,穿着制式服装在其辖区内与摊贩发生争议致使其受到伤害,即使实质上与履行职务无关,基于特殊的职业背景,法院依然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受理。第三、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行政赔偿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但刑事羁押除外(结果责任: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有三个具体表述:一是违法;二是非法;三是违反。包括:其一、条文中的“法”是广义,既含实体法,也指程序法;既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体法,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如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等。其二,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其三,违法归责原则既包括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违法可以认为是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约束性规定,而非法则可以理解成为行为在法律规制之外。归责原则,从单一的违法归责到有条件的结果归责第2页共6页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后,是否承担责任的理由、根据。归责原则在立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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