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学习辅导讲稿大家好
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跟大家共同交流探讨《国家赔偿法》
(由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导入课题)案例1:佘祥林案:1994年1月2日,XX省XX县区雁门口镇吕冲村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11日,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经张家确认XX县区公安局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XX县区公安局,经XX县区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XX县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与我们密切相关
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因职务行为导致的赔偿时有发生
据统计,从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我国公检法共计承担国家赔偿金额6
8亿元,其中法院系统3
6亿,检察院1
5亿,公安机关1
而作为公民,我们的权利可能会被别的行政机关侵害,甚至遭受冤狱,维权需要知法
所以,借这个机会,为大家介绍一下国家赔偿制度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的,是一部重要的权利救济法
它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益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明确了赔偿主体、范围、程序、标准等内容,使国家赔偿进入制度化轨道
在有着几千年重官权、轻民权传统的中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实施被称为是中国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里程碑
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