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民事能力摘要: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法人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据和物质基础。如果法人被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或投资者控制了,就失去了独立人格的法人意义,法人不具备作为债权人的总担保能力时,也就失去了法人的人格实质。所以,“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实质上就是看法人自己是否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从而使其投资者的财产与投资者的人格“”分离而成为独立的人。所谓核准登记就是国家对法人自己独立经费或独立的财产及其他条件的认可和审核,并以此产生法人登记的对抗力与公信力;注销登记则是“国家对法人财产失去独立性及其它构成要素欠缺的审核与认可,从此法人的财产,要么被用以清偿债务,要么被分配、分割给个投资者,法人的独立财产消亡。签发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取得行为能力的前提是法人经核准登记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营业执照的扣缴或吊销会限制或剥夺法人的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引起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关键词: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清算法人机关前言关于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一直争论了很多年,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有的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是有区别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确实存在让人不好理解的地方,所以我们就从法人的定义;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在联系与区别;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各自特点入手来对其进行分析。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个正确的认识。一、法人的定义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一)什么是法人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一项法律制度。各国的法人制度有共同的特征,也有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已经成为各国规范整个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的理论基础。中国的法人是在法律上被人格化了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且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中国的法人制度建立的比较晚1986年颁布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才对法人做了专章规定。中国的法人主要有分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国家机关法人。(二)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法人是在法律上的人格化的社会组织,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是真实的生命体,具有依法产生、消亡的特性。自然人是按照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生命体,具有国籍的属性。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遵循自然规律,具有自然属性,法人不具有自然属性。第二,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而法人是民事主体的集合,也就是说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作为公司法人要由两名以上的股东组成。“自然人”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第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也是不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1、依法成立。即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国家认可的。在我国,有两种方式可以成立法人:一是根据行政审批或法律法规成立,如机关法人。二是经过登记核准成立,如企业法人。2、有必要的经费和财产。法人要具有财产的独立性,作为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所谓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享有特定范围内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可以独立支配,同时不受外界的行政干预。3、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场所和名称。法人的组织机构是由自然人组成是法人办理一切事务的“组织”,称作法人的“机关”。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社会活动或生产经营的固定地点。法人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是名称。法人享有对经过登记名称的专用权。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法人的组成人员不对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的债务承担责任,也不对除自身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民事能力的特征(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